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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逆向避税

更新时间:06-22 阅读次数:17

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如下所示:利用在合资企业中的优势地位逆向避税。外商利用中方急需引进资金、技术的心理,在合资合同签订时强加给中方一些不平等条款,从而操纵合资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大权。比如,外商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术制备、原材料来源,以及外销渠道的优势,通过控制合营企业的境外购销权,在转入定价上采取提高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价款,压低外销或包销价格等方法,将合营利润甚至超过合营利润的收益转移到境外。此时,跨国公司虽然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但是可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获得总体利益最大化。

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如下所示:

1、利用在合资企业中的优势地位逆向避税。外商利用中方急需引进资金、技术的心理,在合资合同签订时强加给中方一些不平等条款,从而操纵合资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大权。比如,外商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术制备、原材料来源,以及外销渠道的优势,通过控制合营企业的境外购销权,在转入定价上采取提高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价款,压低外销或包销价格等方法,将合营利润甚至超过合营利润的收益转移到境外。此时,跨国公司虽然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但是可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获得总体利益最大化。

2、转让定价。外方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使本应由涉外企业赚取的利润大部分转移到了(位于高税国的)其国外关联企业。具体包括:在商品交易中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境外;贷款业务中转让定价;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转让定价。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有的合资公司的资本金定得非常小,而主要以信贷的形式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这样,计算应税所得时,负债利息可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而股东相应出资的分红却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母公司所收取的利息际是分享公司的利润。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中方税基变窄

4、滥用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和利用税法漏洞避税。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就设法转移利润,出现连续的账面亏损,从而无期限地享受免税待遇。在利用税法漏洞方面,因中方税法规定,对外方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预提税,而对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征税,所以外方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税。

5、中外双方共谋避税。在合资谈判中,中方有关人员为外商施以的小利所动,签订有损中方权益的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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