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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财产分配为何是“银行优先”

更新时间:03-20 阅读次数:82

问:有报道说,新的《破产法》规定,在法案正式公布之后,所有破产企业都需将欠银行的贷款,作为优先偿还的部分。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工作20多年的职工,我感到很是不解。记得以前强调的是,员工的工资、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费用会得到优先保障。那么,企业破产时财产的分配为何是“银行优先”?
——上海友谊路张-良
答:自1995年以来,新破产法草案在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问题上,一直延续了已有立法的方案。担保债权是以特定财产为担保的债权,无担保债权则不涉及任何特定财产,而是以债务人的除担保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偿付来源。职工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它更多的时候只在无担保债权系列中处于相对优先的地位。在2004年6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担保债权的别除权地位。所谓别除权,是指可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中,先于破产债权人得到债权满足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银行。正是由于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才能够不断地扩大生产、改进技术、开拓市场、发展壮大。银行为降低信贷风险,一般只会对信用良好的贷款申请人放贷,而借款人证明信用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提供财产担保。这样,银行成为企业的最主要的债权人,而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为担保债权。
刚刚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中,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上享有最优先的受偿的地位,无担保的财产和偿还担保债权后的剩余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以后用于破产分配。在破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职工债权处于最优先的受偿地位。这样一种被媒体称之为“银行优先”的法律安排,找到了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得到了普遍认可。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92年通过的《雇主破产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规定:“在雇主破产情况下,应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付。”“国家法律或条例给予工人债权的优先权的等级应高于其他绝大部分优先债权,特别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制度拥有的优先债权。”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职工债权置于普通债权和税收债权之前,达到了公约要求的保护水平。
事实上,在新破产法制订过程中,就职工债权是否应当优先于担保债权的问题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与1994年以来实行的“政策性破产”有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在国有企业破产时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不过,按照一般理解,这种规定只是在特定时期就特定问题采取的权宜之计。实践证明,在以往的“政策性破产”实践中,银行的债权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的,而中央财政承担的损失则是由消灭亏损源而节省的财政资源填补的。可以说,这种措施是国有经济内部分配改革成本的策略性安排,而不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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