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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的处理

更新时间:03-20 阅读次数:94

一、未能按约办理按揭购房手续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A公司的商品房一套,房价447975元;付款方式为2002年6月8日前支付137975元,余款31万元办银行按揭;房屋交付时间为2002年10月31日前。双方在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中约定: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公证后3天内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王某则按所申请的按揭贷款每天千分之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2年6月11日,王某向A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37975元及3360元。同年6月18日,王某接收房屋。同年10月17日,合同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同年10月18日和12月20日,A公司先后将该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建-行某支行,均由建-行陈某签收,但因王某没有前去办理手续,之后A公司予以取回。A公司先后于2003年2月28日和4月7日发函催王某办理余款31万元的银行按揭手续(未说明具体的银行)。王某收到函后,先后与中-行某支行和上述的建-行某支行就办理按揭事宜进行了联系,但由于A公司尚未将相关资料送到该中-行支行或再一次送到该建-行支行,银行按揭手续仍然没能办理。A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房屋余款31万元,于是向合同约定的XX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具体请求:1、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被申请人,下同)所购房屋退还申请人;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919元给申请人(按累计应付款的4%计算);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31万元的购房按揭款至今未予办理,责任究竟在哪一方。
仲裁庭裁决:
(一)驳回申请人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将办理银行按揭的合同等资料提交选定的按揭银行,并以合法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办理按揭手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关于选定按揭银行的通知后,15日内完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逾期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违约金17919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负担50%。。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中,被申请人是申请按揭贷款的主体,有义务办理向相关银行提交《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等按揭的相关手续;申请人是贷款的受益者,有义务先行选择相关银行和向相关银行提供被申请人已经对抵押物(被申请人所购商品房)享有相应权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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